《关于实施信访监督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9-04  作者:jwjc

      中共湖南省纪委    湖南省监察厅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信访监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纪发〔2009〕33号   (10月9日印发,正文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充分发挥信访监督的教育和预防作用,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轻微违规违纪问题,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监督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举报中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轻微违规违纪问题采取特定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督促纠错整改的组织行为。
  第三条   信访监督在各级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举报中心)和有关职能室具体组织实施。信访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可直接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管理对象实施信访监督。
  第四条   实施信访监督的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二)依纪依法,保障权益;
  (三)审慎稳妥,严格保密;
  (四)自查自纠,重在预防;
  (五)严肃认真,注重实效。
  第五条   实施信访监督的范围:
  (一)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二)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三)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但情节轻微、不需纳入案件检查程序的问题;
  (四)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需要引起重视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五)群众不断越级、重复来信来访,需要引起有关单位和领导重视并做好工作的问题;
  (六)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实施信访监督应根据信访举报涉及对象的不同,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严格审批:
  (一)对有关组织或同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含同级别干部)实施信访监督,由承办室(人)提出实施信访监督的建议,按工作程序报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主要领导批准;
  (二)对同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含同级别干部)和下一级党委管理的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实施信访监督,由承办室(人)提出实施信访监督的建议,按工作程序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必要时,报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主要领导批准;
  (三)对其他人员实施信访监督,由承办人提出实施信访监督的建议,按工作程序报经室(举报中心)主任批准。必要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七条   实施信访监督应视信访举报内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信访谈话。对群众反映有关组织或领导干部的轻微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较具体,便于当面说清楚的,可要求有关组织负责人或被反映对象在一定时间内到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说明情况,并实行诫勉谈话。被反映对象是同级党委(党组)管理的组织或正职领导干部(含同级别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谈;被反映对象是同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含同级别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分管领导或室(举报中心)主任主谈;其他被反映对象,由室(举报中心)负责人或其指派的人员主谈。实施信访谈话一般由两人以上参加,作好谈话记录。对需要信访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或整改的,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说明或整改。
  (二)发《信访监督函询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线索,但调查核实有困难或暂时不便调查核实的,可摘抄举报反映的问题,给被反映对象发函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回复。被反映人或组织在收到《信访监督函询书》后,必须在15日内按要求作出书面回复。如举报反映问题属实的,被反映对象应作出检讨并纠正。
  (三)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信访举报反映领导班子一定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单位重视的问题,可责成有关单位党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信访举报涉及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专题民主生活会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前,有关单位应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提前5日报告纪检监察机关。会上,有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会后,有关单位要形成专题民主生活会议纪要及整改报告,并及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信访情况通报。纪检监察机关将一定时期内群众对领导干部思想、工作和生活作风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以及反映有关地区和单位较为突出的问题,综合整理上报有关领导,经批准后采取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讲明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条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需要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管辖的对象实施信访监督时,可以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与被反映人进行信访谈话,然后将办理情况报委托机关(机构)。
  第九条   被反映人应正确认识和对待信访监督,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说明情况,纠正问题。如认为群众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的,可以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后寄(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加强督促。被反映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说明的,可发函催办或约谈;未说清楚的,要求其作进一步说明。被反映对象拒绝回复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则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信访调查。对有错误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信访监督结果进行认真审核,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被反映对象已说明情况,经办室(人)初审认为不构成问题,同意被反映对象所作说明及整改的,报经原审批领导批准,予以了结,并酌情回复被监督对象。
  (二)对反映问题失实,组织上认为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三)对如实说明问题,但确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案件检查规定办理,但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四)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调查,并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信访监督工作归口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举报中心)管理,有关室实施信访监督所发函件应到信访室(举报中心)统一编号,并在领导批准办结之日起10日内将信访监督有关材料送信访室(举报中心)备案。实施信访监督的有关情况,可由信访室(举报中心)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凡署实名举报要求回复结果的,应将信访监督结果回复举报人。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机要邮寄或派员递送信访监督的有关函件。信访监督所形成的有关材料要按照信访案件卷宗归档要求整理存档。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信访监督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信访举报工作纪律,不得将信访举报原件或复印件转给被检举对象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情况。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泄密、失密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信访监督后,群众对同一问题仍然反映强烈的,纪检监察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