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17  作者:jwjc

湘农大〔2012〕93号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学校处、科级领导干部和校办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1〕2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农业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定了《湖南农业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实施办法  经济责任  领导干部  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11月9日

校  对:周军铁

湖南农业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学校处、科级领导干部和校办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1〕2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农业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指学校各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独立科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独资、控股校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六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学校确保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学校成立湖南农业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组织工作和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产业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

(二)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三)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

(二)研究提出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三)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四)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按计划进行。由党委组织部、产业管理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处报请校长审定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于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可在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二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党委组织部或产业管理处应向审计处送达审计委托书。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学校和所属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是:所在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或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所在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学校股权收益和返回情况;对外投资融资的效益效果;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经批准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审计处向该机构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进行公示,并设置意见箱。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以及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有关成员,以及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固定资产清单和使用、处置记录等资料;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且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审计处督促该机构按《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回复意见以及审计组对回复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复核,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提交委托审计的党委组织部或产业管理处;抄送领导小组的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七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由领导小组专门研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领导小组申请复核,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的审计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在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因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纳入二级单位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五条  组织、产业、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审计处。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分别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人事、廉政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湖南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湘农大〔2012〕29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6日起施行,《湖南农业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湘农发〔2004〕3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审计处负责答复。

附件:1.审计委托书格式

2.审计通知书格式

3.委托审计通知书格式

4.审计公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