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纪委和监察处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在校党委、校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校规校纪情况,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
2.对党员和领导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调查研究、分析党风、党纪状况,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维护党纪、端正党风的规定和制度。
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的规定和决定,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分决定。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案件,提出行政处理或处分建议。
4.受理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及党外人士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保障党员、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做好党内外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的调查处理工作。
5.对大宗物资采购、基建和大型维修项目招投标、招生录取、职称评定、干部聘任、财务管理、校务、院务公开等进行监督和监察,推进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
6.协助党委、行政做好反腐倡廉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组织协调,搞好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任务的分解、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
7.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自身建设,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强,业务精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队伍。检查指导各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纪检委员和特邀监察员的作用。
8.完成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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