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11 作者: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日常提醒教育,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夯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压实“一岗双责”,根据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日常谈话、任职谈话、谈话提 醒、诫勉谈话等类型。
第三条 廉政谈话形式分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两种,具体形式由谈话人视情况确定。除日常谈话外,其他谈话必须由 两人以上进行。
第四条 廉政谈话应遵守保密原则,对不宜向被谈话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
第五条 日常谈话包括例行谈话(谈心谈话)、重要节点 谈话、重大事项谈话等,适用于全校党员干部和教师。
(一)例行谈话指日常工作中进行的谈话,包括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前进行的谈心谈话。主要围绕如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监督责任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作风建设,如何做到自重、 自省、 自警、自励等方面进行。
(二)重要节点谈话指在元旦、春节、端午、中秋、国庆、教师节等重要节日或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时间节点进行的谈话。主要围绕节俭过节、廉洁自律、依规务实办事等方面进行。
(三)重大事项谈话指在重大项目建设、政府采购、产 权交易、招生招聘等工作实施前进行的谈话。主要围绕强调纪律和法律规定,如何杜绝以权谋私、暗箱操作,如何做到 程序合法规范,手续完备,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全程痕迹化管理等方面进行。
第六条 任职谈话指在干部提拔任职前或试用期进行的谈话,适用于提拔任用的处、科级干部,一般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进行。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和使用权 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民主集中制,如何 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如何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如 何自觉接受监督,如何履行好“一岗双责”等方面进行。
第七条 谈话提醒包括苗头性问题廉政谈话、信访廉政谈话、审计(巡视、巡察)廉政谈话,适用于问题对象,一般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一)苗头性问题廉政谈话指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进行的谈话。重点围绕发现的具体问题,个人如何恪守道德规范、遵规守法等问题进行谈话。
(二)信访廉政谈话指在信访举报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 有问题时进行的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执行有关廉政法纪法规, 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等方面进行谈话。
(三)审计(巡视、巡察)廉政谈话指在收到审计(巡 视、巡察)报告后有针对性进行的谈话。重点围绕如何进一步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如何加强廉洁教育,深刻认识和剖 析存在的问题;如何规范完善制度及加强管理等,切实做到 遵规守纪、廉洁从政;如何举一反三,汲取教训,防止出现 同性质问题等进行谈话。
第八条 诫勉谈话指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轻微违纪问 题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组织上认为需要进行警示、告诫,消除不良影响而进行的谈话。重点围绕剖析违纪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加强制度建设,要求谈话对象引以为戒、谨慎用权等方面进行。
(一)进行诫勉谈话,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
(二)谈话对象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三)谈话对象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并对诫勉的问题表明自己的态度;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
(四)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谈话对象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应当实事求是地对待;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五)诫勉谈话以个别方式进行,且应有两人以上参加。
(六)诫勉谈话要制作《诫勉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要在谈话记录上签字。《诫勉谈话记录》交学校纪检监察室存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第九条 廉政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应在学校纪委统一印制 的《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记录本》上做好记录。谈话记录本由 谈话人保存,每个季度向学校纪委报告 1 次。学校纪委不定 期抽查谈话记录本。
第十条 廉政谈话情况作为“一案双查” 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