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巡察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11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内监督,推动中层领导班子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及中央、省委巡视、巡察工作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依法依规治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保障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及党中央、省委、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为加快建设“质量卓越、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国内一流农业大学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政治方向、深化政治巡察;坚持问题导向、维护党的纪律;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作风;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

第二章 巡察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直接向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政办、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室、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 ),挂靠学校纪委,作为巡察工作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

第六条 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组建若干巡察组,承担巡察工作具体任务。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和组员,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由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指定并授权;成员从校属各单位的党员干部中抽调,近两年提拔的处、科级干部原则上要承担一次巡察任务。巡察组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确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解决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障巡察工作正常开展;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巡察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传达贯彻中央、省委巡视办,以及学校党委、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负责向学校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负责制定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巡察发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形成专题报告,提交领导小组研究。负责督办学校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及巡察移交事项。

(五)负责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巡察信息的处理和宣传公开工作。

(七)负责承担巡察工作的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工作。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巡察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相关培训,学习相关制度、文件和上级精神,丰富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二)制定本组巡察工作方案,开展巡察工作,及时汇报、协调、处置巡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和决定。

(四)撰写本组巡察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文字材料,建立巡察反馈问题清单,审查、督办被巡察单位的整改方案。

(五)巡察工作结束后,按照要求整理材料交巡察办存档。

(六)根据学校党委的决定开展回访”督查。

(七)对本巡察组人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八)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主要内容

第十条 巡察对象包括校属各单位以及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学校附属单位。

第十一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主要任务是对校 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结合学校实际,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监督:

(一)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着力发现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方面,是否存在做选择、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问题;是否存在党风廉政建“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问题;是否存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面的突出问题;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变相公款旅游、违规公款吃喝、违规用车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三)遵守组织纪律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力,独断专行、严重不团结问题;是否存在违规用人、拉票贿选、团团伙伙的问题;是否存在个人重大事项不如实报告的问题;是否存在党内监督乏力,党务、院务公开不到位等问题。

(四)遵守廉洁纪律方面。着力发现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基建工程管理、后勤管理、招投标管理、招生管理、人事管理、科研经费使用、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各类评审活动等重点领域是否存在暗箱操作、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五)遵守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着力发现是否存在侵害群众利益,失职渎职,庸懒散拖等问题;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方面的突出问题。

(六)立德树人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师德失范、涉赌涉毒、借贷放贷、学术不端及其他有损教师形象的问题。

(七)意识形态领域工作方面。着力发现是否自觉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一把手”是否做到“三个亲自”,即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

(八)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关注和监督检查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巡察的形式与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巡察形式主要有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两种。专项巡察主要针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或信访较多、问题突出、师生意见较大的单位进行。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的主要方式有: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受理信访、民主测评、走访调研、调阅资料、列席会议以及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一)听取汇报。重点听取被巡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题汇报。

(二)个别谈话。与被巡察单位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三)受理信访。接受反映被巡察单位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民主测评。根据巡察任务设计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表,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五)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到与被巡察单位有密切关联的单位进行调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从不同侧面了解巡察对象的相关情况。

(六)调阅资料。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列席会议。巡察组组长和副组长可以列席被巡察单位的党政联席会议等。

(八)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外调、内查等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巡察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巡察组进驻每个单位的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实行巡察公开制度。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前,向全校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及巡察组的联系方式等情况。巡察结束后,向全校公开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五章 巡察工作主要程序

第十七条 巡察准备。巡察办提前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通知;巡察组向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后,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巡察对接。巡察办组织巡查组与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接,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并布置有关任务。

第十九条 巡察实施。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召开有关人员会议,通报巡察工作任务,明确巡察工作要求,并通过适当形式公布信访举报和联系方式等。巡察工作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工作,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第二十条 巡察汇报。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提交领导小组。报告应如实反映被巡察单位接受巡察事项的情况,对被巡察单位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领导小组根据巡察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审定。

第二十一条 巡察反馈。根据学校党委的决定和要求,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整改方案应当对照巡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台账,明确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整改方案,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移交督办。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经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学校纪检监察室、党委组织部或学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巡察办会同巡察组跟踪了解和督办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立卷归档。巡察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交巡察办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巡察回头看”。根据需要,巡察组可对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学校党委可根据需要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六条 成果运用。巡察结果运用于党建评估、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直接处理被巡察单位的具体问题,对涉及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做个人表态,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第二十八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和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安排较长时间的外出,确因工作需要,须报巡察组组长批准。

第三十条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不予支持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