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21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和表率引领作用,推进清廉校园建设,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为建设“质量卓越、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国内一流农业大学提供坚强政治保障,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完善学校监督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工作格局,推动监督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学校治理效能。

第三条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要做到“十个必严”(政治监督“评价必严”、主体责任“检查必严”、权力运行盯防必严”、巡视巡察“体检必严”、廉政谈话“提醒必严”、组织生活“督导必严”、问题线索“处置必严”、谈话函询“核查必严”、廉政意见“把关必严”、违纪违法“查处必严),突出政治监督,强化以下六个方面情况的监督:

(一)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的情况;

(三)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

(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

(六)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决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政治上认识领导职责中包含监督职责,增强监督意识,履行监督责任;要正确对待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勇于纠正错误,切实改进工作;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主动接受监督。“一把手”要自觉置身党组织和群众监督之下,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对 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二章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第五条自觉接受监督。学校各级“一把手”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做到“两个维护”,带头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严格自律、廉洁治家上当标杆、作表率,既要敢于担当作为,又要自觉接受监督。做到主动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主动按程序报告个人事项,主动在同级班子公开个人事项,每年按规定述责述廉。

第六条 强化组织监督。省监委驻校监察专员负责监督学“一把手”,各级“一把手”必须抓好下级“一把手”;领导班子成员要注重了解分管(联系)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下级“一把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做到廉洁自律,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对新任职“一把手”开展任职谈话,同下级“一把手”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及时予以诫勉。每年要将监督下级“一把手”情况作为述职的重点内容。

第七条 强化履责监督。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考核结果作为对“一把手”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对落实责任不到位、问题比较突出的“一把手”予以约谈。学校纪委通过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提出整改建议等方式,推动“一把”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对不担当、不作为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条 强化集体决策监督。加强对“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问题。学校纪委、直属党组织和机关党支部纪检委员发“一把手”违反决策程序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对纠正不力的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反映。

第九条 强化巡察监督。坚守政治巡察定位,把被巡察单“一把手”作为监督重点,查找纠正政治偏差。巡察组进驻前要向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深入了解情况;巡察谈话要“一把手”工作、生活情况作为必谈内容,对反映的重要问题深入了解;巡察报告要将“一把手”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单独列出,提出明确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十条 强化日常监督。学校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要通过日常走访、专项督查等方式,全面掌握“一把手”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落实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廉政谈话举措,每年与“一把手”谈话不少于1次,做到“提醒必严”,发现一般性问题及时向本人提出,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向上级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做实“一把手”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工作,述责述廉报告通过办公系统在全校范围内公开。

第三章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监督

第十一条强化近距离相互监督。“一把手”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切实履行好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作的函询说明签署意见时,要进行教育提醒,不能“一签了之”。领导班子成员要发挥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班子成员之间应当经常交换意见,发现问题坦诚向对方提出,相互提醒、相互督促,增强领导班子战斗力。领导班子成员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和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或者向上级纪委反映,对隐瞒不报、当“老好”的要连带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强化民主生活会监督。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必须经上级党组织确定或批准。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接受上级组织督促和指导,校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接受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一把手”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态度必须鲜明,并按规定对个人有关事项以及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实事求是作出说明。民主生活会要真正红脸出汗。对不按规定召开的,严肃指出并纠正,对走过场的责令重新召开。校属各单位发生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十三条强化议事规则监督。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坚决防止以专题会议代替集体决策、以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决不允许领导班子成员将分管工作、联系学院、分管领域变成不受集体领导和监督的“私人领地”。讨论重要事项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对会议表决情况和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强化履责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增强“一岗双责”意识。“一把手”要定期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情况汇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约谈。学校纪委、党组织纪检委员应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其分管(联系)领域遵守党章党规、廉洁自律等情况,推动领导班子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落实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落实“亲”“清”要求,管住管好自己的家属亲友,防止被“围猎”。对领导班子成员和领导干部家属亲友违规干预招生、招聘、招标、干部选拔等工作,受请托人应当坚决抵制并做好记录,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对不按要求报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落实定期分析、报告政治生态建设情况制度。各级党组织要经常听取上级组织和同级纪委(纪检委员)的意见,每学期对本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进行一次分析,认真查找领导班子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告上级党组织和纪委。学校纪委要综合运用检查抽查、受理信访举报、督促问题整改和定期分析重点领域党风廉政建设、信访举报情况等方式,发现普遍性问题;有效运用纪检监察建议,对反映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校属单位查找分析原因、加强整改;对涉及个人的一般性问题开展谈心谈话,及时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组织报告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

第十七条 落实选人用人制度。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任职回避、定期轮岗、干部交流制度,强化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拟任人选的把关,压实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各环节的领导责任,严格“凡提四必”程序。建立对问题反映较多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重点考核、专项考核制度。学校纪委动态更新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坚持集体研究出具廉政意见,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

第十八条 落实问题报告制度。学校纪委人员、党组织纪检委员应当牢固树立报告问题是本职、该报告不报告是失职的意识。发现领导班子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提醒;发现存在重要问题的,及时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情况。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属各单位一把”和领导班子,学校其他干部的监督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