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湖南农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湘农发〔2011〕10号)的规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必须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领导干部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存入本人廉政档案。现就报告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报告对象
处级领导班子,全校处、科级领导干部。
2.报告内容
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除按照《湖南农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附后)第二章规定的内容报告外,还应报告本年度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条规定和学校十条规定的情况,以及本单位公务接待费用开支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报告的内容中,还要重点报告:(1)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反对“四风”方面的情况;(2)遵守党纪政纪、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3)本人本年度婚姻变化情况;(4)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的情况;(5)本人及家庭成员购车、置房及自己需要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
3.报告要求
(1)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部署撰写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并认真把关,签字盖章;领导干部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必须亲自撰写并签字。
(2)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单位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必须呈送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阅签字。
(3)处级单位副职的报告,送单位正职审阅签字;正、副科级干部的报告,送单位分管领导审阅签字。
(4)请各处级单位安排专人收集,于2015年1月19日前统一交校纪委办公室(行政楼318)。
(5)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提交情况纳入基层党建评估和目标管理指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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