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对于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 系,促进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各级党政机关都要厉行节约,反 对奢侈浪费,并就此作出过一系列规定。总的看,这些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讲排 场、比阔气,挥霍公款等奢侈浪费现象仍然存在,在有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还呈蔓延之势 。为了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进一步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重申和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改 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现有办公楼未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从1997年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因危房或新增机构办公用房等确有必要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须 按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中的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新建或购买办公 楼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贫困地区的党政 机关一律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党政机关不得以建业务楼名义新建办公楼。除正常维修外 ,现有办公楼从1997年起三年内不准进行装修。正常维修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
本规定颁布前已立项尚未动工兴建的办公楼,一律暂停,经重新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 处理;已经动工的,应严格按规定的建筑标准施工。
党政机关新建的已达到建筑面积指标的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应及时交出超面积标准的旧办公 楼供调剂使用。
二、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党政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既无明确目的 又无实质内容的会议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应严格控制数 量、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要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新闻发布会 等。要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 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要提倡就 地开会,提倡开电话会议。要逐步建立和推行会议费预算总额包干制度。1997年会议经费的 实际支出应比上年至少压缩10%。要减少对会议的新闻报道。
三、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党政机关除经上级批准举办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外,一 律不准举办其他庆典活动。主举办全国性的庆典活动,须经中共中央办公厅或国务院办公厅 审批,必要时报党中央或国务院审批;地方性的庆典活动,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 政府审批,必要时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庆典活动的规模和开 支。庆典活动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各种费用。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加庆典活动要由负责安排领导干部活动的部门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应邀 参加庆典活动;举办庆典活动的部门对参加庆典活动的人数要严格控制。
四、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食宿接待标准,不准超标准接待。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接待标准应当公开。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接待制 度,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各种学 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的还要公开曝光。
五、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党政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安装住宅电话, 住宅电话费实行对个人规定限额、超额自负的制度。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工作特殊需要并经 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准配备移动电话;不准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 对现已配备和占用的移动电话以及用公款安装的住宅电话,要认真清理,登记注册,对违反 规定的一律收缴,并责令补交公款支付的一切费用。
六、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和达标活动。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党中央 、国务院批准外,不准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企业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活动,不准向被 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准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 和敛财。
七、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 定,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可申请更换。有关主管部门要从严审批。领导 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对现已借用的 车辆要一律清退。
八、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违反规定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 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党政机关要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访,一般性 考察和没有明确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要坚决制止。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一般 不得单独组团出国(境)进行立法、司法、财税等领域的考察和交流。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 导干部,未经党中央或国务院批准,不得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 会等经贸活动,不得出国(境)进行股票发行的推介活动,不得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 境)。
九、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对广大党员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教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党委、政府贯彻落实本规定,并对规 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 管理制度,严格审批,严格把关。财政、金融、审计等部门对本规定中涉及经费开支的项目 要严格管理和监督。各级宣传部门要抓好本规定贯彻落实的宣传报道,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违反本规定的 党政机关,同级财政部门要相应核减其预算经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 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人民团体适用本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
摘自中发[1997]13号(199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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