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监[2007]4号
三、主要措施
4.规范教育收费审批权限,严禁违规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
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以外,学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住宿费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各地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予以废止。
5.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成果,切实加大对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加大对非法招生中介和招生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按学校隶属关系,未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各类高校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招生章程。所有高校发布的有关招生、考试信息,必须符合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任意更改和擅自解释。规范民办高校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和乱收费行为。
6.稳定高校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校收费的有关政策,继续保持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的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加强对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建立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长效机制的政策建议,加强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7.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
要将落实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的决定作为工作重点,确保财政投入资金安全有效。建立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限期整改、结果公报和问责奖惩等制度。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报告制度和公报制度。
要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要严肃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尽快制定印发《关于对教育乱收费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要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