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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法规

关于坚决抵制和严肃查处利用领导干部名义“打牌子”办事的规定
加入时间:2020/05/01 10:05:00    点击: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持续好转,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现就坚决抵制和严肃查处利用领导干部名义“打牌子”办事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禁任何人“打牌子”办事。严禁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其他特定关系人以及其他人员利用、冒用、盗用领导干部的名义,干预插手工程建设承发包、土地出让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府采购、医药购销、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行政许可、资金借贷、有偿中介等市场经济活动,干预插手干部职务晋升、岗位异动等组织人事工作,干预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 

  第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金融机构违规任用领导干部亲属担任特定职位,利用其身份跑关系、做业务。对利用领导干部亲属“打牌子”或者“围猎”领导干部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抵制“打牌子”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将亲属在所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报告。不得纵容或者默许他人打自己“牌子”办事。发现任何人打自己“牌子”办事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组织报告。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职务处分。 

  第五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坚决抵制“打牌子”办事行为。对“打牌子”办事的,应当一律“不信、不见、不理、不办”,并将有关情况登记在案,及时向组织报告。违规为“打牌子”人员办理有关事项的,严肃追究责任;主动给“打牌子”办事创造条件、提供机会的,从严处理。 

  第六条 严厉打击冒用、盗用领导干部名义办事或者冒充领导干部及其亲友招摇撞骗的行为。 

  第七条 加大对“打牌子”办事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打牌子”谋取利益的,经查证属实后,视情形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在招投标评标办法中列为减分项;取消其参与相应招投标项目的资格;依法认定相应招投标项目中标无效;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将其列入“黑名单”或者降低其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等级,限制其一定时期的市场准入资格;依法追缴其所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对其所获得的职务、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第八条 严肃查处诬告行为。对诬告他人“打牌子”办事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被诬告者和所涉领导干部,在一定范围予以澄清正名。 

  第九条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打牌子”办事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早提醒、早纠正。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导致“打牌子”办事现象频发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干部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三湘风纪网   发表时间:2019年0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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