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学校科学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后勤服务集团中心副主任以上人员、东方科技学院聘任的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教学、科研、开发、管理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六条 在党委的领导下,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纪委、监察处、党委办、校长办、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纪委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党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及本单位(部门)的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校园廉洁文化建设。
(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学校及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检查落实情况。
(四)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等法规制度,不断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实行党务、校务、院(部、处)务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为他们依纪依法行使职权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对群众来信来访的核查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九)每年年底专题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联系实际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八条 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带头抓好第七条规定的九个方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履行九个方面的责任,达到上级规定的目标要求。
(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分工,层层负责分管或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体包括:指导、督促建立健全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严格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参加民主生活会,负责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协助、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五)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廉洁自律规定。每年年底书面报告领导干部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存入本人廉政档案;每年进行一次述职述廉,报告个人履职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
第九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责任领导签订《领导干部任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在领导干部一届任期内有效,如在届期内签订责任书的责任人不再担任该职务时,由接任人继续执行该任期内的责任内容。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校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检查考核的对象、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检查考核的对象:全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校级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接受上级纪委的检查考核。中层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由学校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科室及科室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由各党总支部(分党委)组织实施,检查考核结果报纪委和组织部备案。
(二)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本办法中规定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责任的履行情况。
(三)检查考核的方式:检查考核,结合党建工作的党总支部(分党委)评估、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换届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检查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为优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领导班子,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给予通报批评,由党委、行政进行集体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考核不合格的领导干部,由纪委、组织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且一年内不能提拔,连续两年检查考核不合格的领导干部,给予责令辞职、降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党委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学校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要求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向学校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酌情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领导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关程序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职务直至纪律处分。
(一)对上级机关和学校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不贯彻、不落实;对上级机关和学校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分析研究、不部署,或者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敷衍塞责,导致贻误工作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党纪政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干部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荐、选拔任用干部;或者推荐、选拔任用有明显违规行为的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疏于教育、管理、监督或长期失察导致本单位(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对已发现的违纪线索隐瞒或以各种方式限制和阻挠查处或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不支持、不配合,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造成负面影响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03年4月3日下发的《湖南农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湘农发〔200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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