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公车,长期占用、借用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车辆,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2.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挤占便民服务场所,使用公款或者集体资金豪华装修装饰办公场所、购置高档办公家具家电、配备豪华物品等。
3.违反规定用公款或者集体资金请客送礼、大吃大喝。
4.用公款或者集体资金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5.违反规定发放奖金、福利、补贴、补助。
6.索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等。
7.违反规定用公款或者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8.设立 “小金库” ,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9.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或者集体财产的行为。
(来源:三湘风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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