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发[2002]20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院(系)、部、处(室):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曾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几年来,我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定,经过多次治理已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严肃党纪政纪,防范于未然,促进党风、校风建设,坚决刹住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歪风,依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和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坚决刹住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歪风的通知》(湘纪发[2000]7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经校党委、行政研究,作如下决定:
一、严禁党员、副科以上干部在校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严禁党员、干部、教师在招生录取、考试阅卷、专升本、论文答辩、学历学位授予、奖学金评定、学生入党、评先评优、推荐就业等工作中接受学生、学生家长及学生亲友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礼品;严禁党员、干部、教师在人事调配、职称晋升、学术交流、教学科研成果评审等工作中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严禁党员、副科以上干部在非公务活动中接受非亲友所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严禁党员、副科以上干部以节日、搬家、喜庆贺礼等名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在办理丧事中严禁用公款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严禁副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受下属单位以任何名义发给的奖金、有价证券和贵重奖品;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经批准兼职,包括在校办产业和临时机构任职的,一律不准领取兼职报酬。违规收受奖金、贵重奖品和兼职报酬的,按违规收受礼金和贵重物品处理。
二、副科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利用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违者,不论干部本人是否知道,都要追究干部本人的责任。
三、在无法谢绝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收受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必须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务活动中所受礼品的处理办法》(湘办发[1994]32号)、《关于在公务活动中所受礼品的处理办法补充规定》(湘办发[1995]37号)和省纪委转发的省直工委、省直礼品办关于《湖南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所受礼品登记上交管理办法》(湘纪[1999]3号)文件规定进行登记、上交。其中礼金和有价证券交校纪委、监察室,由纪委、监察室统一上交财政。贵重物品交校办,由校办会同纪委、监察室共同处理。凡应上交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准以个人名义捐资助学、扶贫、救灾等。
四、凡违反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号)的规定处理。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凡违反规定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人员,是学生的给予批评教育,是党员、干部、教师的依照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处理。凡单位用公款向学校校、处级领导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纪律责任。
六、各党政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湖南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湘廉发[2002]1号文件《关于印发2002年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对上一季度治理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报校纪委、监察室。各级党政组织要把清理纠正违规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问题列入党内民主生活会的内容进行检查。凡违规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者,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主动进行登记、上交的,可不追究纪律责任。不主动进行登记、上交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追究纪律责任。
七、各级党政组织及机关各部、处、室,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结合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从源头上切实抓好违规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防范和治理工作。
八、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校纪委、监察室设举报箱于行政办公楼一楼大厅内和举报电话(电话号码:4618013、4618100),随时受理群众举报,按照湘农大[2001]78号文件,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给举报人保密、保护和奖励;纪委、监察对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案件,要快查快结,既要查处收受者,又要查处赠送者,重点严肃查处本“通知”下发后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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