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大[2005]124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人事管理工作,严肃校纪校规,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湖南省纪委、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人事厅《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在册的教师、干部、工人和学校各类聘用制人员。 离退休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已经受到人民法院管制以上刑事处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三)受到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处罚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 对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二)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条 对利用授课、讲学机会或在其他公开场所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影响不大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 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含在授课、辅导、考务等工作中故意泄露考试题目)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影响不大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对剽窃他人成果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影响不大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者,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进行贪污、贿赂以及在各项公务活动中收受(赠送)礼金(红包)、礼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轻,影响不大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情节较重,影响较大者,给予降级处分;
(四)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者,根据情况,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肆意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者,视金额大小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工作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或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直接给学校的工作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根据其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二)给学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或为上述活动提供便利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较重,造成极坏影响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语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举止不文明,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处分;对打人致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对盗窃、诈骗或以其他非法方式索取公私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累计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价值累计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十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受到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予以解除。
(一)警告处分满半年。
(二)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
(三)撤职处分满两年。
第十九条 对工作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院、部和学校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由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以行政的名义提出处理意见,交校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其中教学院、部工作人员的警告处分由各教学院、部审批,报校人事处备案;
(二)给予机关部、处(室)等部门和群团机构的工作人员处分,由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与机关党总支协商一致后,由被处分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交校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行为,分别由保卫处、教务处、科技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交校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严重的违纪行为和处级干部的违纪行为,由校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主要事实清楚的,学校可以先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若在组织调查前,能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者,可以减轻处理;若在组织调查中,能如实交待自己的问题,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立功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校人事处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材料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本条例以外违纪行为的处理,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