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大[2003]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项维修(装饰)和小建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区域内进行的预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专项维修(装饰)和小建工程(含为院、处、室自筹经费的项目),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经济适用,保证需要的原则确定专项维修(装饰)和小建工程的内容,不得超规格、超标准装饰和建设。
第四条 操作程序:年初使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基建处估算工程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立项审批表并报批→评标小组组织施工队伍招标→基建处、使用单位管理施工过程→使用单位、基建处、施工单位共同采购材料→评标小组组织竣工验收→审计处进行工程审计→使用单位反馈工程质量→计财处支付工程款。
第五条 专项维修(装饰)和小建工程管理主要是工程招投标管理、施工现场综合管理、工程结算管理、经费及工程内容管理。
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定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投标单位或施工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与宴请。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由学校基建处、后勤处、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工会以及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招标小组。招标小组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确定招标原则,审定投标单位;审查招标书等招标文件;组织有关人员审定标底;开标、评标;审定承包合同书,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主持竣工验收。
第八条 确定招标单位的方式。
(1) 邀请招标。向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三个以上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根据招标原则,确定招标单位。
(2) 议标。对不宜邀请招标的技术性、专业性强、工期紧迫的特殊专项工程,经招标小组研究,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以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议标。 .
(3) 对预算造价在8000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由基建处、后勤处与使用单位共同确定施工队伍。
第九条 工程邀请招标程序。
(1) 编制招标书,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2) 发招标邀请书。
(3) 举行招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必要时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并负责答疑。
(4) 编制标底和确定评标办法,报学校分管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定。
(5) 投标单位递交投标书。
(6) 评标小组举行开标、评标会议。
(7) 向中标单位发出经学校行政主管部门签证的中标通知书。
(8) 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条 开标、评标的工作规程、纪律、要求和处罚依照国家有关招标法规执行。
第三章 施工现场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内容管理。施工方依据《湖南农业大学专项维修(装饰)、小建项目立项审批表》、使用单位关于专项维修(装饰)或小建工程内容的报告以及施工草图进行预算和施工,施工方在施工中不得变更工程内容和突破预算经费,否则一切损失由施工方自负。
第十二条 现场管理
(1)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简称甲方代表)对专项维修(装饰)、小建工程的工期、质量和内容负责,代表学校对工程进行管理。甲方代表必须加强施工质量的管理、检查、监督,督促施工方按施工规范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如期完成任务,工程竣工后清理施工垃圾。对不规范的施工现象和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材料,甲方代表有权责令施工方停工,并报基建处进行处理。对已确定的工程内容,甲方代表无权擅自变动,对确需变动的内容需如实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并下达变更通知单。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责任。
(2) 甲方代表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工作量的现场核实,对隐蔽工程经检查核实后进行签证,并经工程管理科科长及分管处长签字确认。签证后的隐蔽工程记录应一式三份,甲方代表、基建处、施工方各一份。
(3) 甲方代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周内,将施工资料整理后送交基建处。对逾期不交施工资料的施工单位,将扣除最终审定价的2%作为结算延迟费。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管理
(1) 根据有关标准对工程质量严格审查并填写《工程验收证明》,以此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没有《工程验收证明》,不能进入工程结算阶段,不得支付工程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方必须和基建处签订《质量保证书》,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保修。计财处或其他单位的财务部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有甲方代表和基建处负责人签名,以确保保修期内的工作落到实处。
(2) 施工过程中需要签证的各种工程内容,必须在48小时内做好签证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补办签证,必须经基建处领导审批,否则一律视为无效签证。
(3) 工程结算资料(合同、立项审批表、竣工验收单、竣工图、签证、预算书、结算书等)必须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月内送交基建处。
(4) 甲方代表、基建处预决算人员应提供完整资料,并协助审计部门做好工程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材料管理
(1) 基建处设专职的材料管理员(简称材料员),直接负责施工材料的初选、定价、采购、验收,并承担主要责任。
(2) 施工主材由材料员、甲方代表、施工单位负责人及使用单位代表去建材市场共同初选,报基建处领导审定后共同采购。
(3) 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材料,一经发现使用伪劣材料,除追究施工方的责任并由其承担一切损失外,还要追究材料员、甲方代表和使用单位代表的责任。
(4) 学校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施工方推销材料、分包工程等。
第四章 维修经费及工程内容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年度专项维修和小建工程经费经学校预算确定后由计财处控制。专项维修(预算资金在1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年初报计划,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基建处管理。
第十六条 维修工程的投资经费必须严格控制在预算经费范围内,一律不准追加。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申请维修(或装饰)、小建工程时,要附上详细的工程内容及施工草图,由项目责任人签署姓名,一经上报不得更改。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学校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二OO三年三月二十日
下一条: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