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处内职工工作纪律意识、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完善和规范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南农业大学教职工请销假暂行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职工要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应按时上下班,未经批准,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第三条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凡因事、病、婚、丧、探亲、生育等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工作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因公外出(出差),不能在其工作部门按时上班者,必须执行报告或报批制度。
第四条 请假类别及要求
一、请假类别
(一)事假
1、因特殊事情,需要在工作时间内处理,事前须请事假。
2、一年内累计事假最多不超过15天(因私出国出境除外)。参加非学校指令性学习或培训等要占用工作时间,按事假处理。因私出国(出境),可申请3个月事假出国。连续请事假10天以上者,期间的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按事假计算。
(二)病假
1.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须提供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办理请假手续。寒暑假期间在外地患急病住院不能按时返校上班的,应及时来电(函)请假,返校后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检查报告单等按上述规定补办手续。
2.连续请病假1个月以上,恢复工作不足1个月而又请病假的,前后两次病假时间一并计算(半休的2个半天按1天计算)。
3.在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津贴福利待遇。
4.连续请病假10天以上者,期间的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按病假计算;连续跨学期请病假者,期间的寒、暑假视为病假时间。
(三)婚丧假
1.婚假3天,晚婚者可增加婚假12天。婚假包括期间的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2.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给予丧假3天。死者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非直系亲属去世需要请假,按事假处理。
(四)探亲假
凡工作满1年的在职正式职工与配偶或与父母分居两地者,可享受探亲假。职工休探亲假一般应利用寒暑假期间进行,如寒暑假实际休假时间短于探亲假规定的天数,可按探亲假规定补足。
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3.新婚夫妇分居两地的,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配偶)待遇,从结婚的下一年起方可享受。
(五)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15天可在产前休。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如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2.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3.实施了节育手术者,凭医疗部门证明可享受节育假。
4.经医疗部门证明,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可休15天产假;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休30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可休42天产假。
(六)工伤假
因公(工)负伤,其公(工)伤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请假要求
(一)一天以内向本处分管领导口头告知请假;
(二)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须书面向处负责人请假,并告知处办公室, 经批准后方可请假;处级干部同时还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到组织部本案。
(三)三天以上须至人事处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并告知处负责人及处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请假;处级干部同时还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到组织部本案。
三、销假制度
(一)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按请假权限到相应部门销假。
(二)职工因公差外出返校后,应及时报告本单位办公室,各级领导干部应按出差报批程序同时报告相关领导。
(三)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时必须提前3天(出国人员应提前1个月)办理续假手续(事假凭有关单位证明,病假由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书),按批假权限,经批准办理续假手续后方能续假。凡未履行请假或续假手续,或请假、续假手续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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