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大〔2013〕20号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
聘请特邀监察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湖南农业大学聘请特邀监察员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9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聘请特邀监察员实施办法》(湘农大〔2000 〕35)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
2013年5月2日
湖南农业大学聘请特邀监察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行政监察工作,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根据《湖南省监察厅关于聘请特邀监察员的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中选聘。聘请特邀监察员,由监察处与统战部协商,并征得被聘人员及其所在民主党派或单位同意,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由学校颁发《湖南农业大学特邀监察员聘书》。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关心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热心行政监察工作。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原则性强,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社会工作经验较丰富。
(四)善于联系群众,民主作风好,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有参加监察活动的时间和精力。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了解行政监察工作总的部署和安排,研究和熟悉行政监察业务,就改进和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向自己所联系的群众宣传上级和学校关于反腐倡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了解学校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行政聘任的其他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了解和反映群众对反腐败、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监察处反映;转递群众的举报,控告材料。
(四)完成有关的咨询和调研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学校某些重大案件的讨论。
(五)办理校监察处委托的其他行政监察工作事项。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阅读和获得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监察处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了解所转递的群众举报、控告材料的办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一)讲政治、讲正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
(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行为作斗争。
(三)遵守行政监察工作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八条特邀监察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提前解聘: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二) 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三) 连续两年不能正常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的;
(四) 以特邀监察员身份从事与监察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听劝告,拒不改正的;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等由原单位负责。特邀监察员受聘期间履行了相应职责与义务,学校分年度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 监察处负责特邀监察员的管理与组织。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9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监察处负责答复。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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