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大〔2013〕21号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
全日制本、专科生招生录取工作
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实施细则》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3日起施行。原《湖南农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实施细则》(湘农大〔2003〕87号)自动废止。
特此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
2013年5月6日
湖南农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
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日制本、专科生招生录取工作 (以下简称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期间,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干部、特邀监察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监察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
第四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本校对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对招生就业指导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就业指导处开展工作,确保完成招生任务。
第五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应参与对学校选拔招生工作人员的审查;参与学校招生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配合招生就业指导处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督促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各环节工作,并协助招生就业指导处及时妥善处理好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经批准招收的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预录过程中的拟退档名单以及拟使用调剂性计划预录名单,须经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审核,招生监察办公室复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才能向湖南省教育考试院上载或上报。
第七条 招收专升本、体育和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其他全日制本、专科生类型的录取名单,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由主管校领导、招生就业指导处和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八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体育和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新生的资格审查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就业指导处提出清退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应为招生监察办公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条件保证,以便于随时掌握招生录取全过程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处理。
第十一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招生管理业务,熟悉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不断提高招生监察工作的水平和能力,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成人教育本、专科生招生录取监督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5月6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监察处负责答复。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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